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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 第1條(適用範圍)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協議及其相關合同,應當符合本協議的規定,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應當符合我一般規定的法律或慣例。
2如果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遵守特別協議,不論前款規定如何,以特殊合同為準。
- 第2條(申請住宿合同)
如果您打算向酒店申請酒店住宿合同,請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客人姓名, 地址, 電話號碼
(2)住宿日期和抵達時間
(3)住宿費(一般來說,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如果客人在入住期間要求繼續入住前一段第2項的住宿日期,酒店將視為在要約時提出了新的住宿合同申請。
3酒店可能會在預定的住宿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致電客人的聯繫地址以確認預訂。
- 第3條(建立住宿合同等)
當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應簽訂住宿合同。但是,這不適用於我們證明酒店不接受的情況。
(2)根據前款規定設立住宿合同時,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酒店規定的保證金至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超過3天的三天)。我會的。
3申請費首先適用於客人最終支付的住宿費,如果出現第5條和第17條規定的情況,則根據取消費用,如果有剩餘金額,將根據第11條支付費用退還。
4如果第2款規定的申請費不能在酒店規定的日期之前按照該款的規定支付,則住宿合同將失去效力。
5當酒店出示(指南)與互聯網網站(或電話)日期之前和之後的住宿費相比非常便宜的錯誤住宿費並且在住宿費上申請住宿合同時,只要沒有跡象表明(指導)價格便宜的原因,如“限制”,“特殊”,“運動”等費用,住宿合同無效,因為它是指導和民法錯誤的同意我會給你一個通知及時盡快。
- 第4條(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不會對住宿合同的訂立作出回應。
(1)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本協議時。
(2)由於完全佔用(會員)而沒有房間的空間。
(3)當有意留下的人發現有可能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為時。
(4)當有意入境的人被認為屬於下列①至③時。
①Boryokudan“防止不公正行為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黑幫(以下簡稱“黑幫”)(1991年第7號法律)),同一法律第2條第6項規定的幫派成員(以下簡稱“幫派成員”)), 歹徒或歹徒和其他反社會勢力的團伙成員。
②當黑幫或幫派成員是法人或控製商業活動的其他組織時
③擁有以幫派成員名義命名的官員的公司
(5)當顯然預期會對其他客戶造成不便或將會發生不便時。
(6)當有意留下的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時。
(7)如果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用於附帶的住宿,食品服務等服務。
(8)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容納時。
(9)申請住宿的人未按第2條的規定立即提交設施要求的姓名,地址等時。
(10)當酒店的工作人員承認打算入住的人可能會擾亂酒店的和平秩序時,例如在設施內投訴和合理理由的要求。
(11)屬於福島縣內部執法條例第10條規定的情形。
- 第5條(客人轉售權取消)
客人可以根據自己提供給酒店的條件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並支付附表2中列出的取消費(取消費)。
2如果客人未與客人聯繫且未在住宿當天下午6點抵達(如果預計到達時間已明確說明,即使距離該時間超過2小時),酒店的住宿合同我們認為它被客人取消,我們將處理它。
3客人必須在提供酒店取消住宿合同之日起20天內按照酒店指定的方式支付取消費(取消費)。
- 第6條(取消酒店合同的權利)
在下列情況下,酒店可能會取消住宿合同。
(1)當客人被視為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有關住宿的禮儀和習俗時,或當承認該行為已經完成時。
(2)當發現客人跌入①至③以下時。
①有組織犯罪集團, Boryokudan, Boryokudan半成員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官員其他反社會勢力
②當黑幫或幫派成員是法人或控製商業活動的其他組織時
③擁有以幫派成員名義命名的官員的公司
(3)當客人被明確認為具有傳染性時。
(4)當客人採取行動給其他客人造成其他麻煩的不便。當明確預計會發生重大煩惱時。
(5)如果客人擾亂酒店的和平秩序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例如投訴或在設施內有合理理由的要求,酒店的工作人員在承認時。
(6)申請住宿的人申請商業用途以在秘密預留的房間內追求自己的利益。
(7)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容納的情況。
(8)根據福島縣內部執法條例第10條規定的情況。
(9)臥室內的睡眠香煙,消防設施等的惡作劇,其他不遵守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物品(防火要求)的情況。
(10) 當博物館工作人員認識到在該設施的網站上張貼的作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措施的“對客戶的要求”可能會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其他客戶和博物館工作人員造成危險時。.
(11) 根據第3條第2款的規定,申請住宿者沒有立即響應本設施的要求時。
本酒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解除原因符合前款第(七)、(八)項規定的,僅支付客人所接受的住宿服務。在剩餘取消原因的情況下,我們將在使用房間後支付全額罰款,即使是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
- 第7條(住宿登記)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酒店前台註冊以下物品。
(1)客人姓名, 年齡, 性別, 地址和職業
(2)對於在日本沒有住址的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3)出發日期和預定起飛時間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當客人打算以可替代住宿票據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1條的費用時,應在前款登記時事先提交。
- 第8條(房間使用時間)
客人可以在第二天早上3點至10點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連續入住,除了抵達日期和出發日期外,您可以全天使用。
2.儘管有上一款的規定,但為申請所針對的每個住宿方案規定的房間的使用時間優先。
3.儘管有前款規定,酒店可以在同一段規定的時間之外回复房間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但是,房間的等值金額是基本住宿費的70%。
(1)最多3小時,相當於房費的30%
(2)最多6小時,相當於房費的60%
(3)超過6小時是房間當量的100%
- 第9條(遵守使用規則)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指定的場地內的使用規定。
- 第10條(營業時間)
酒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等將在隨附的小冊子,各地的公告,房間的服務目錄等公佈。
(1)前台/收銀台, 上午7:30至11:00, 下午3:00至晚上10:00(15:00至22:00)
(2)宵禁, 12:00 PM(24:00)
(3)食品和飲料等(設施)服務
①早餐, 上午7:00至9:00
②午餐, 上午11:30至下午1:30
③晚餐, 下午6:00至晚上9:00(18:00至21:00)
(4)其他補充服務設施和商店將不時更改。請在前一天與前台聯繫。
- 第11條(支付費用)
客人支付的住宿費等細目取決於附表1中列出的要點。
2即使客人在向客人提供客人並且可以使用後不隨意入住,基本住宿費,額外費用和相關稅費將全額支付。
- 第12條(酒店的責任)
如果在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或違約時對客人造成損害,酒店將賠償損壞的實際費用。但是,除非這是由於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否則情況並非如此。
2該設施已經採取火災保險和旅館賠償責任保險來處理任何火災等問題。
- 第13條(無法提供合同房間時的處理)
如果酒店無法提供與客人簽約的客房,我們將盡可能在客人的同意下,在相同條件下安排其他住宿設施。
2.無論前款規定如何,其他住宿設施不能放鬆的,酒店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的補償費,賠償金用於賠償損失。但是,如果我們的酒店沒有理由不承擔我們無法提供的房間,我們將不會支付賠償費。
- 第14條(處理沉積材料)
如果您將存放在前台的貨物,客人,現金或貴重物品丟失,損壞或造成其他損壞,酒店將賠償損壞,除非是不可抗力。但是,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當客人聲明現金和貴重物品的類型和價值時,如果酒店確認並且沒有將其留在記錄中,則在損壞發生後,即使您證明了,酒店將賠償高達10萬日元的損失。
2如果您希望超過10萬日元的前台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請務必告知我們,存款金額將超過10萬日元。根據內容,我們可能不接受酒店的押金。
3當酒店故意或疏忽造成客人攜帶的貨物,現金或貴重物品以及未在前台估價的物品而造成的損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酒店將賠償損壞。但是,如果客人未提前通知客人提前通知類型和價值,如果損壞金額可以在損壞發生後得到證實,酒店將賠償損失高達10萬日元。
4即使我們對第1款和第2款第3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負責,我們也不對以下事項負責。
手稿,設計文件,設計,書籍和其他類似的項目。記錄在計算機記錄介質上的那些。
- 第15條(存放客人的行李或便攜物品)
當客人的行李在抵達前抵達酒店時,我們將僅在酒店在抵達前同意時承擔責任,並將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給客人。
2當客人退房,行李或攜帶物品的客人被留在酒店時,我們等待業主與我們聯繫。我會詢問有關如何收到我的財物等的通知。但是,如果業主沒有指示或業主不知道,則保留9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酒店對客人存放行李或攜帶物品的責任,應限於前款第1款中第1款的規定,應符合本規定的規定。第2段。
- 第16條(停車責任)
無論客人是否使用酒店的停車場,無論是否保留車輛的鑰匙,酒店都會藉用一個地方而不負責車輛的管理。但是,如果因停車場管理中酒店的意圖或疏忽而造成損壞,我們將收取賠償金
- 第17條(客人的責任)
如果酒店因故意或疏忽造成客人的損壞,客人應賠償損壞。
2為了順利獲得基於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務,客人必須在認識到已提供與住宿合同內容不同的服務時立即通知酒店。即使它未被識別,因此它將其視為客人遺棄,我們將予以處置。
- 第18條(管轄法律和管轄法院)
關於酒店與客人之間的住宿合同的爭議應由具有當地法院或對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簡易法院的專屬管轄法院進行,但須遵守日本法律。
附件1
- 住宿費的計算方法(第2條第1款和第11條第1款關係)
客人支付的總金額
*基本房價以酒店提供給客人的房價為準。
*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以下,提供與成人相當的膳食和床上用品時為成人費用的 70%,提供兒童膳食和床上用品時為 50%,僅提供床上用品時為 3,000 日元+消費稅。不提供寢具和膳食的 3 歲以下(2 歲以下)嬰兒將收取 1,000 日元 + 消費稅作為設施使用費。
基本住宿費 | 換房間+早上·晚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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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費用 | 額外的食物和飲料(早上·晚餐以外的食物和飲料)和其他使用費 |
其他稅 | 消費稅,與基本住宿費相關的溫泉稅和額外費用 |
附表2
- 取消費用(取消費用)(第5條第1款關係)
- ※ 即使在住宿當天超過18:00,如果沒有任何联係也沒有事先看到它,您將被視為取消取消(取消),您將被收取100%取消費(取消費)與未出現相同。
※ 22:00之後取消(取消)聯繫將被視為第二天的取消。
注1,%是取消費(取消費)與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晚餐費)的比例。
注2.如果縮短合同日期,無論縮短的天數如何,都將收取1天(第一天)的取消費(取消費)。
3.如果超過20人的部分合同被取消,則在住宿前8天內入住的人數的10%(當天之後申請的當天)如果出來的話,將匯總)我們不會收到相應人數的取消費(取消費)。
補充規定
2005年11月1日, 發布
2015年5月30日, 調整
2016年6月4日, 調整
2021 年 8 月 15 日修訂